空氣別污染 追蹤專案

由於1960年代開始發展以出口為導向的工業,所發展的重工業多為高污染高耗能產業,而國內尚無可以依循的法規,空氣污染防制法(簡稱空污法)乃在1975年應運而生。 隨著管制政策之演變,空氣污染防制法已進行八次修正。我國過去管制空氣污染,以排放標準管制為主,由於民眾環境意識日高,必須配合空氣品質管理策略才能符合民眾需求,故增加依空氣品質需求及空氣品質標準劃定各級防制區、空氣污染預警制度、防止空氣品質惡化等規定,為有效管制污染源,引進固定污染源事先許可及自行檢測申報制度,車型審驗制度,依污染者付費精神,征收空污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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空氣別污染

空氣污染(大氣污染)指一些危害人體健康及周邊環境的物質對大氣層所造成的污染。這些物質可能是氣體、固體或液體懸浮物等。我們在日常生活中呼吸的空氣,由多種化學物質組成,最普遍的元素是氮,其次是氧,然後是其他氣體。每種氣體的成份並不是固定的,會有輕微的轉變。如果空氣中的污染物數量少的話,對人體和環境的影響會比較輕微,但當這些污染物增加至危險的水平,我們就要想辦法把他們從空氣裡消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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