空氣污染 追蹤專案

(1)工業污染 (2)交通運輸的污染 (3)生活上的污染 污染物分為: (1)懸浮微粒:形成的原因大多為火力發電廠,燃燒煤炭,汽機車所放的煙,及石油的燃燒,工廠生產時所造成的粉塵。 (2)二氧化碳:形成的原因大多為工廠燃燒含硫的產物,燃燒重油。 (3)一氧化碳:形成的原因大多為汽機車排放燃燒不完全氧氣,家庭瓦斯洩漏所造成的。 (4)氮氧化物:形成的原因大多為汽機車、火力發電廠及工廠的鍋爐生產過程中高溫燃燒時,空氣中要是有過量的氮及氧產生反應所生成的氮氧化物。 (5)光化學煙霧:形成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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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防制空氣污染,維護國民健康、生活環境,以提 高生活品質,特制定本法。本法未規定者,適用其他法 律之規定。


一、空氣污染物:指空氣中足以直接或間接妨害國
民健康或生活環境之物質。
二、污染源:指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物理或化學操作
單元。
三、汽車: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設,而以
原動機行駛之車輛。
四、生活環境:指與人之生活有密切關係之財產、
動、植物及其生育環境。
五、排放標準:指排放廢氣所容許混存各種空氣污
染物之最高濃度、總量或單位原(物)料、燃
料、產品之排放量。
六、空氣品質標準:指室外空氣中空氣污染物濃度
限值。
七、空氣污染防制區(以下簡稱防制區):指視地
區土地利用對於空氣品質之需求,或依空氣品
質現況,劃定之各級防制區。
八、自然保護(育)區:指生態保育區、自然保留
區、野生動物保護區及國有林自然保護區。
九、總量管制:指在一定區域內,為有效改善空氣
品質,對於該區域空氣污染物總容許排放數量
所作之限制措施。
十、總量管制區:指依地形及氣象條件,按總量管
制需求劃定之區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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